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除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外,严禁诱导、 介绍患者、患者家属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 品、“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 等收取提成。
5.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 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6.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 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并向相关企业、经销商、销售人员提供有 关数据,并从中谋取私利。
7.未经医院授权,严禁在诊疗区域摆放医药、耗材、器械及 医药企业的宣传品。
8.严禁接受医药企业等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贵重财物。
9.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 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并从中谋取私利。
10.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1.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2. 自觉增强法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不参与欺诈骗保。13.充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 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价格较高的药品、 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或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药品 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14.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 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 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 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15.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 保基金。16.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 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17.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8.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 床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 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杜绝小病大治 等问题的发生。1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 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 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20.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 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 负担;应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 适应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 备检查阳性率,切实增强检查检验的针对性。21.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 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 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 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2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 合理判断病情,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23.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24.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严禁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25.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6.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 赠资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7.强化保护患者隐私意识,在诊疗和医疗管理活动中充分关 心、爱护、尊重患者,不得擅自泄露、公开患者信息。28.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或其他操作时,应当采取必要的 隔离措施,避免不相关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有条件的应当尽可能 安排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或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在场。 因教学等需要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为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29.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 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 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 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30.应妥善保管患者医技检查报告单,不得将报告单随意放 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 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泄露、擅 自修改和销毁。31.应遵纪守法,保护患者隐私权,对病案中记录的患者身体 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32.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33.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34.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 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产生的医疗信息;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强化保护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35.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 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 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36.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 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 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情况。3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 播、视频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 发布。38.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 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 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 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 场所就诊。40.严禁在接诊过程中,通过其他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等网 络渠道为患者开具处方并获利。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 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42.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 推销其产品。43.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 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4.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加强人 文关怀。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 象。45.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 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收受好 处、谋取私利。46.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9.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立即退还的, 事后应积极联系患者或其家属退还,难以拒绝的“红包”应在24 小时内将“红包”充值到患者就医账户或上交医院相关部门,积 极营造患者不送、医务人员不收的良好氛围。50.严禁参加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由患者及其亲友安排、 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51.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2.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 待医药代表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接待应当符合“三 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 有接待记录)要求。5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担任专 家委员的,应向所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主动报告配偶、 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 导职务的情况,并在参与相关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54.担任医疗机构院领导、科室主任等重点岗位的干部应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 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药品、耗材、服务采 购等工作中主动回避。55.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 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56.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57.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58.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59.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 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 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 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 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 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 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 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 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 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 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本细则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一致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