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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除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外,严禁诱导、 介绍患者、患者家属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 品、“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 等收取提成。


5.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 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6.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 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并向相关企业、经销商、销售人员提供有 关数据,并从中谋取私利。

7.未经医院授权,严禁在诊疗区域摆放医药、耗材、器械及 医药企业的宣传品。

8.严禁接受医药企业等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 贵重财物。

9.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 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并从中谋取私利。

10.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1.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2. 自觉增强法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不参与欺诈骗保。
13.充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 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价格较高的药品、 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或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药品 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 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 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 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5.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 保基金。
16.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 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8.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  床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 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杜绝小病大治 等问题的发生。
1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 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 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0.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 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 负担;应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 适应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 备检查阳性率,切实增强检查检验的针对性。
21.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 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 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 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2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 合理判断病情,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3.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4.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严禁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25.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6.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 赠资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7.强化保护患者隐私意识,在诊疗和医疗管理活动中充分关 心、爱护、尊重患者,不得擅自泄露、公开患者信息。
28.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或其他操作时,应当采取必要的 隔离措施,避免不相关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有条件的应当尽可能 安排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或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在场。 因教学等需要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为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29.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 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 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 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0.应妥善保管患者医技检查报告单,不得将报告单随意放 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 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泄露、擅 自修改和销毁。
31.应遵纪守法,保护患者隐私权,对病案中记录的患者身体 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32.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3.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4.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 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产生的医疗信息;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 理规定》强化保护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35.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 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 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6.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 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 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情况。
3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 播、视频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 发布。
38.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 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 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 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 场所就诊。
40.严禁在接诊过程中,通过其他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等网 络渠道为患者开具处方并获利。
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 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
42.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 推销其产品。
43.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 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4.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加强人 文关怀。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 象。
45.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 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收受好 处、谋取私利。
46.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47.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48.严禁倒卖号源。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9.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立即退还的, 事后应积极联系患者或其家属退还,难以拒绝的“红包”应在24 小时内将“红包”充值到患者就医账户或上交医院相关部门,积 极营造患者不送、医务人员不收的良好氛围。
50.严禁参加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由患者及其亲友安排、 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1.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 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2.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 待医药代表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接待应当符合“三 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 有接待记录)要求。
5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担任专 家委员的,应向所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主动报告配偶、 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 导职务的情况,并在参与相关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54.担任医疗机构院领导、科室主任等重点岗位的干部应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 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药品、耗材、服务采 购等工作中主动回避。
55.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 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
56.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57.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58.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 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  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  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  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 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 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 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 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 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 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 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 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本细则与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不一致的,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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